日期: 2017-05-15 浏览量:58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起草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有关要求和部署,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5〕12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阜新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经征求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修改,形成《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做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确定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范围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驻地在阜新市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二部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规定及我市工资补贴标准,对采暖费发放标准、计算方式、实施方式及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说明,明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按照100%补贴系数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第三部分阐释相关政策,明确采暖费标准以9月30日前实际任职职务(职称)为准。
第六部分补充说明其他相关事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 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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