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7-05-08 浏览量:131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发展,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我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为8年,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者优先延续使用经营权。对收回的经营权,按照相关新增经营权的程序重新投放市场。出租汽车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营转非车辆应当去除运营标识,更改车身颜色,与运营出租汽车有明显区别。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实体化公司。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型公司或车行,实行组织化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型车行。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电子注册服务卡和车内监控设备,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是指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上下班早晚高峰或节假日出行期间,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通过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客运站、火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全力做好我市出租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实施工作。

 

附件:1.阜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细则

    2.关于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辖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地省级部门出具的网约车平台认定结果,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本平台网约车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办公和停车场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本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所在地为本市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二)安装并保证正常使用符合国家、辽宁省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10万千米。

(四)5座小客车车辆发动机为1.4升涡轮增压或1.8升自然吸气及以上,且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五)取得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并到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身外观整洁完好,无附属物,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八)清洁能源车投入网约车经营的,发动机为1.6升自然吸气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投入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五)取得本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此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经考试合格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装电子注册服务卡和车内监控设备,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车籍所在地为彰武的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区域为彰武行政区域内。

第十四条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注册一台网约车。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设置巡游车营业站的机场、火车站等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三)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防止影响行车安全。

(四)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我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禁止网约车在火车站、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停车候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六)营运中应当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十八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故意隐瞒暴力犯罪记录,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的。

(二)提供虚假证件、证明,骗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约车异地营运的。

(二)网约车发生重大服务质量行为的。

(三)网约车在线运营时,不按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抢险救灾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网约车驾驶员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线下交易的。

(四)网约车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网约车驾驶员有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网约车驾驶员死亡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四)超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自行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行使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以下简称“合乘”),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乘的原则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二、平台行为规范

(一)机构备案制度。在我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机构应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平台注册地在我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

4.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

5.平台机构应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二)加强注册管理。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注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

2.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3.合乘者相关信息。

(三)软件功能设置。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2.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3.合乘软件应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等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

三、合乘行为要求

(一)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二)合乘行为规范。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

(三)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关于对《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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