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11 浏览量:86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维护全市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等政策规定,拟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阜新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阜新市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阜新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1627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请注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征求意见反馈”)。
2.电子邮箱:fxylbzj@163.com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7%,自通知下发后次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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