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 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5-15 浏览量:55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

暗补明补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阜新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驻地在阜新市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计算方法、实施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计算方法。

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

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阜新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补贴系数为100%,阜新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以当年采暖期采暖费标准为基数,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实施方式

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相关规定。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及我市工资补贴标准,划定如下:

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市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下),正、副县级105平方米,正、副科级和满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5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5平方米。

2.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和满25年以上工龄的初级职称人员85平方米,其他职称人员7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满25年以上工龄的其他工人85平方米,其他工人75平方米。

三、相关政策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采暖费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人员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发生变化的,不予补发。

四、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六、其他事宜

(一)各县区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阜新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至2018年采暖期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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