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19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进工作尽快落实,现将公示期定为5天,请于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15004181338
邮 箱:fxsfzbgs@163.com
附件: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征求意见稿).doc
阜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18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
阜新市森林草原防火区为阜新市全域。市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森林草原旅游景区、文化文物保护单位、林牧区输变电站及线路、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及管道、储油加油设施、物资储备库、水电站、爆材库、化工厂、城市面山、村林密接带等重点部位、重要目标为重点防火管控区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管控区域及其周边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烧林木枝叶、烧垃圾、烧杂草、上坟烧纸、焚香祭祀、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违反上述命令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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