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9-14 浏览量:2068 来源:阜新市科技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各县区科技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824

   

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科技计划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阜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阜新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阜新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资金、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阜新市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项目实施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方式。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人才培养引育、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等,在明确相关条件基础上,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阜新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通知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承担应急攻关、重大战略研究、公益服务等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项目,经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推荐上报后方可受理。

  第十条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根据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复审。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开展综合评定,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复议并将结果反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按通知要求与市科技局、项目初审推荐单位签订《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初审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市科技局报告,因监管不力而导致项目终止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项目无法按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仍迟延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

  (六)项目执行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七)市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论证,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须进行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经费,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返还结余资金的项目,结余资金及时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四条 诚信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阜科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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