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19-05-13 浏览量:375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
   1.5.1 突发事件的级次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市级(Ⅰ级)和县区级(Ⅱ级)两级。    
  1.5.2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市区范围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县区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数个县区内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市场波动的。   
  1.5.3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县区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县区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2.1.1 市商业局牵头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市商业局。
  2.1.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5)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
  (6)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商业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外经贸、质检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必要时根据市政府批准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经委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交通部门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
  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负责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对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体系认证监督管理、计量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计量违法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2.2 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比照市商业局牵头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市商业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业局确定。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市商业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商业厅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3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3.4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级商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区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业局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市商业局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业局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商业厅报告,并抄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市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按照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原则,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业局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县区商业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接到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商业局通报。   
  4.2.2 信息报送
  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告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4.2.3 信息处理
  启动Ⅰ级响应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确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4.3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业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4 新闻发布
  4.4.1 新闻发布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5 控制措施
  5.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业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5.3 区域间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 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省级和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5.5 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5.6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5.7 依法征用
  国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6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商业局商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物质保障
  建立肉类、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   
  7.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7.4 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市商业局负责。   
  8.3 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8.5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6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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