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2-25 浏览量:804 来源:阜新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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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参与县(区)乡(镇)财政体制管理,负责县(区)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推动和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县(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基层财政政策指导、推动、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资金分配使用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结
算)评审。负责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招标工程的拦标价审核。
(四)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全市财政监察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参与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的培训,负责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报
及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承担政府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核。
(七)承担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账户设置及运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部门决算及部门财务报告汇编等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预算编制和审核、基础定额测算核定等事务
性工作。
(九)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资金筹措及
运行等事务性工作。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关事务服务部、基层财政服务部、财政投资评审部、政府债务事务部、财政监督服务部、收费管理服务部、国库收付部、预算编审部、社保资金运行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893.34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1.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1.6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0万元,其他收入减少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45.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93.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4.08万元。主要原因:中心有新考入工作人员。
(二)关于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4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4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4.13万元。
(四)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六)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没有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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