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6-03-30 浏览量:97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4月3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6330


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公民恪守诚信原则,践行契约精神,做到重信守诺、言行一致。

  第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倡导通过人民调解、评理说事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自觉维护社区文明,爱护社区环境,保持公共空间整洁有序,规范停放车辆,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 商品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广场舞、健步走、露天展演等活动,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 行人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不乱穿马路。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不车窗抛物、不乱按喇叭,低速通过人行横道、积水路段,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逆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人、骑行人应当有序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条 鼓励文明旅游,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及旅游设施,不乱扔垃圾,自觉保护景区内的动植物。

  第十一条 参观展览、观看演出赛事时,应当遵守场所规则,服从现场管理,不说脏话粗话,不丢弃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网络秩序,抵制网络欺诈、造谣、炫富等不文明行为,主动举报违法不良信息,使用文明语言,理性互动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犬只吠叫,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外出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推动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