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3 浏览量:2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部署,有效管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减少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拟定《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尽快推动方案出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邮寄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请在邮件或信封主题上注明“《阜新市重新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科,邮政编码:123000)
2.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阜新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方案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部署,有效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减少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地空气环境质量状况与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等;
政策依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国家及省级文件;
标准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891 系列)等。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监督管理,涵盖建筑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各类应用场景。
二、核心定义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
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 Ⅲ 类限值的;
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低排放区
指为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依法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定区域。
三、低排放区划定标准
(一)划定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目标、污染来源解析结果、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强度等实际情况划定;
分步实施原则:先核心区域后扩展区域,逐步扩大低排放区覆盖范围;
科学合理原则:兼顾污染防治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重点民生工程造成过度影响。
(二)区域范围划定
第一阶段(核心区):城市建成区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最集中的核心区域。机动车低排放区范围是阜新市主城区,具体边界由煤城路、平西路、平安路、振兴路、化工街、创业路、迎宾大街、育红路、金地路、玉锦路、阜锦公路、东风路、丹阳街、北新路(含市北新村)、北园街、龙湖路、人民大街、玉龙路、东新大街、华东街、科技大街、中华路相接围成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第二阶段(扩展区):自方案实施满1年后,将低排放区范围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特殊管控区域除外),实现全域覆盖。
(三)实施时间
核心区管控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区管控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方案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进行修订或延续。
四、管控要求
(一)管控措施
1.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时,需确保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2.鼓励在低排放区内优先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达不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4.机动车低排放区对货车实施限行措施,限行时段为7:00—20:00。
(二)豁免情形
1.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低排放区使用限制,但相关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3.确有生产生活需要在限行时段通行低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核后,允许备案通行。
(三)技术改造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通过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等尾气净化装置进行技术改造,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可在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持有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2.违反本方案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五、基础措施
(一)编码登记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对已登记机械的排放标准、使用单位、作业区域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实现“一机一码”溯源监管。
(二)监督执法机制
1.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低排放区专项检查;
2.采用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测;
(三)宣传引导
1.通过政府官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低排放区政策要求、高排放机械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使用单位主动淘汰高排放机械。
(四)政策支持
对提前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更换清洁能源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六、方案制定流程
资料收集与调研:开展区域空气质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及使用状况、路网分布、重点污染源等基础信息调查;
草案编制:结合调研结果,明确低排放区范围、管控要求、实施时间等核心内容,形成方案草案;
意见征求: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由司法部门对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审议发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实施;
跟踪评估:方案实施后每半年开展一次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管控措施。
七、附则
本方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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