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6-09-01 浏览量:63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10月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691


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交通运输、住建、生态环境、邮政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储存、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从事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以外的业务。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配送服务,不得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实施涉及烟花爆竹的下列行为:

  (一)非作业单位、作业人员销售、燃放应当由作业单位、作业人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邮寄烟花爆竹的;

  (四)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或者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煤城路东段-东新大街南段-中华路东段-科技大街南段-东风路东段-正阳街北段-玉龙路中段-湖滨路西段-解放大街北段-龙湖路西段-电工街北段-园西路-北园街-北新路西段-丹阳街北段-东风路-开发大街-中华路西段-盛环路-玉锦路(开发区体育馆)-创业路西段-西阜九街-振兴路西段-平安路-煤城路西段-煤城路东段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除元旦、农历小年、春节和元宵节日期间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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