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3 浏览量:9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厅工作部署及文件要求,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阜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尽快推动方案出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邮寄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请在邮件或信封主题上注明“《阜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科,邮政编码:123000)
2.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阜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5.《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
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号);
7.《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11号);
8.《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9.《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0.《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辽政发〔2022〕16号);
11.《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12.《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
二、禁燃区定义及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建议阜新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目录》中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的禁用燃料组合类别。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相关镇(街)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禁燃区建设。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在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及其它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四、调整后的划定范围
(一)热电联产企业执行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管控燃料。
(二)划定范围
执行Ⅲ类(严格)禁用燃料组合区域为:
主城区:龙二路-四合大街-龙湖路-开明街-沙河-玉锦路-细河-西阜三街-振兴路-红树路-兴园街-东风路-科技大街-潜龙路-东新大街-玉龙路-龙二路闭合区域。
执行Ⅱ类(较严)禁用燃料组合区域(主城区、阜蒙县、新邱区)为:
主城区(面积约为331平方公里,包括细河区、海州区和太平区):玉龙路-四合大街-京沈高速G101-阜锦高速-京沈客运专线-玉龙路-新山街-北部路(规划路)-新月西街(规划街)-东风路-新月街海清路-细河-海洲一路-海汇街-创业路-化工街-振兴路-平安路-煤城西路-新泰街-五龙一路-平安路-五龙北路(规划路)-平安西部街道-新义铁路-五龙北路(规划路)-站东街-新义铁路-东新大街-孙家湾路-南外环路-太平六街-阜蒙四路-太平二街-高林台河-高铁南路-湖滨路-玉龙路闭合区域。
新邱区(面积约为128平方公里):太平六街-新义铁路-汇丰路-阜邱街-阳光大街-新邱一路-汇丰路-新邱大街-细河-文化路-宏运路-太平六街闭合区域。
阜蒙县(面积约为6246平方公里):高林台河阜蒙县段-细河阜蒙县段-新义铁路-发展大街-海乐路-海清路-细河阜蒙县段-海居路-发展大街-文化路-蒙新一路-阜彰线-北环路-发展大街-八一路-北环路-西阜线-京沈客运专线-高林台河阜蒙县段闭合区域。
清河门区(面积约为105平方公里):诚信路-清河西大街-政通路-清德街-新昌路-新昌东路-清兴街-诚信路闭合区域及阜新皮革产业开发区规划区域。
彰武县(面积约3635平方公里):北侧规划路-东侧规划路-京沈线-迎宾路-中华路-西侧规划线-丹霍铁路-北侧规划路闭合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我市禁燃区分为Ⅱ类禁燃区和Ⅲ类禁燃区。Ⅱ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除Ⅱ类禁燃区内规定的锅炉种类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已建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相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除Ⅱ类禁燃区内规定的燃煤锅炉种类外),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不属于本次高污染燃料组合划定范围。
(五)市、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各区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七)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八)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科技、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2)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3)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油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油品的使用环节,煤炭的生产、使用环节以及对生物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
(4)发改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住建部门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及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住建部门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保障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清洁能源规划。
(九)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监管。各街道办及下属县城政府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问题整改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任务,组建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的工作机制。
(三)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四)加强宣传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禁燃区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督查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1
附件2
对比说明
本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是基于2019年版本的划定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及各方意见,进行的调整划定,两版方案对比,情况说明如下:
1、执行Ⅲ类(严格)禁用燃料组合区域为主城区,变动情况如下:
玉锦路-细河-海州一路-海汇街-振兴路-创业路-西阜三街-细河-玉锦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经现场核实,该区域现为平房区,未铺设供暖管路。
2、执行Ⅱ类(较严)禁用燃料组合区域:
(1)主城区:
①高铁北路-湖滨路-高铁南路-高林台河-高铁北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经现场核实,该区域现为平房区,未铺设供暖管路。
②新山街-北部路(规划路)-新月西街(规划街)-东风路-新山街闭合区域,为新增区域。
原因:结合城市规划及实际情况,该区域为烟台营子村及周边,该区域已进行燃煤改造,新增该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Ⅱ类区域。
③海州一路-新地一路-五龙北路(规划路)-平安路-振兴路-化工街-创业路-海汇街-海州一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结合海州区实际发展情况,该区域内多为生产企业,考虑未来发展规划,取消该区域。
④平安路-五龙一路-五一路-煤城中路-新义铁路-站东街-五龙北路(规划路)-新义铁路-平安西部街道-五龙北路(规划路)-平安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结合海州区实际发展情况,该区域内多为生产企业,考虑未来发展规划,取消该区域。
其他区域进行细化,划定区域未发生变动。
(2)新邱区
①新义铁路-京沈客运专线-长深高速-京沈客运专线-远东大街-汇丰路-细河-新邱大街-汇丰路-新邱一路-阳光大街-阜邱街-新义铁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经现场核实,该区域现为平房区,未铺设供暖管路。
②阜新市煤化工产业基地(现为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周边及新邱露天矿周边,被取消。
原因:结合城市规划及实际发展需求,取消该区域。
(3)阜蒙县
海乐路-发展大街-原阜蒙三路-阜蒙四街-海乐路闭合区域,被取消。
原因:经现场核实,该区域现为平房区,未铺设供暖管路。
(4)清河门区
仅根据新的国土规划图,细化区域,划定区域未发生变动。
(5)彰武县
根据新的国土规划图,细化区域,经核实,柳河两侧为平房区和未开发区,取消该区域划定,其他区域未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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