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6-08-18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贾晶晶 文字大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9月1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8日


阜新市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落实建设、维护、保养等资金,研究解决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管理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公共消防水源有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等工作,统筹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的设计、验收时,应当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设施信息共享至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城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区公共消防水源档案及巡查、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及时维护保养,同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城区公共消防水源的日常管理实施监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并在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时进行指导。

  城区公共消防水源运维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应急救助和消防训练使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通知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关闭消防水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者重建,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城市供水单位计划停水或者降压可能影响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公共消防水源,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

  (一)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二)消防水鹤,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布置间距宜为1000m。

  (三)消防水池,是指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有效储水量不应小于100m³。

  第十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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