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1-02-08 浏览量:605 来源: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分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负责工业产品、食品、粮食、药品、兽药、饲料、生产领域农产品、种子等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工作。

三、负责全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仲裁检定及其他委托检验、检测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管件等生产、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工作及其他委托的检验工作。负责市级电梯监控服务工作。

五、商品条码申办、续展和管理工作。

六、受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委托,承担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物的价值进行价格认定、调解、鉴定、复核等工作。负责价格评估、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认定工作。

七、负责储备、军供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负责地产粮食质量、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承担粮食质量纠纷仲裁检测工作,负责农业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检验、复查检验和仲裁检验。

八、负责种子质量监督、委托、仲裁检验。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综合部、党委工作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检验检测服务部、价格认证部、药品检验部、食品检验检测部、兽药饲料畜产品检验部、农产品质量检测部、产品质量检验部、特种设备检验部、计量检定测试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二、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检验中心2021年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年收支总预算2034.99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92.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94.9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加2.66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90.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支出增加1.95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三公”经费预算数2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2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7万元增加3.3万元,增长幅度为17.65%,增加原因主要是未压减三公经费预算,下一步在预算执行中将压减。

(三)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8.41万元。

(四)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629.5 万元。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总计10台,均为其他用车,50万以上通用设备1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

阜新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药品监督抽样专项经费48万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完成400批次药品检验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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