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部分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20-07-17 浏览量:358 文字大小:

阜扶贫办发〔2020〕13号

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扶贫

为全面完成我市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省扶贫办关于下达 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辽扶贫办发 〔2020〕16号)精神,为支持我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省扶贫办、财政厅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把扶贫改革试验区作为资金分配要素,分配给我市1000万元。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财政分两批下达全部专项资金。其中,第一批资金500万元,全部安排彰武县,资金主要用于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巩固脱贫成效;第二批资金500万元,其中,安排阜蒙县3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太平镇、大五家子镇、于寺镇、化石戈镇、紫都台镇、福兴地镇、旧庙镇、平安地镇、塔营子镇扶贫车间建设。彰武县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满堂红镇、哈尔套镇、前福兴地镇、四堡子镇扶贫车间建设。

(二)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奖代补资金)150万元。根据《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0年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和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计划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20〕3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财政下达清河门区专项扶贫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棚室生产扶贫项目,切7实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尽快拨付资金

请各县区扶贫部门严格按照《阜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0〕122号)《阜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0〕149号)和《阜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阜财指农发2020〕148号)要求,认真做好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按规定时间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并尽快落实到扶贫项目。

三、及时将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做好到账处理

请各县区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准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及时录入资金到账和项目信息,并做好资金到账处理。市扶贫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监测。

四、完善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2020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尽快启动落实。资金不得用于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外的项目。

五、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扶贫办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48号)和《阜新市扶贫办阜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新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扶贫组办发〔2018〕9号),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两个一律"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地区各级资金分配结果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阜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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