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 ”,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西北部,地处东北和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辽西蒙东地区的地理中心,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总面积103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6.6万人,下辖两县五区、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7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5-04-28
发布时间:2025-04-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 2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40元、130元、120元。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属生活完全、大部、部分不能自理者的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40元、115元、9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700元的,调至70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增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包括已经调整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伤残人员;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
三、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此次矿区工伤职工及工亡家属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涉及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工作,为其办理待遇调整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按本通知调整三项待遇的资金来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费用自行解决,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所需费用由破产费用中列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