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5 浏览量:1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实施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助推项目招引落地,允许租赁土地的工业项目以承租人名义办理审批手续,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充分借鉴省外相关地市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意见》总计23条,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办理程序、法律责任、附则五章。重点聚焦3个方面:
一是实施范围界定。工业、仓储类建设用地通过租赁方式建设工业项目,允许以承租人名义办理建设过程手续,但不包括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对租赁年限和用地年限匹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认定、税费及配套费等费用缴纳和公共管理事项主体责任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是租赁合同框定。 租赁土地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意见》给出了15项但不限15项的内容表述。
三是办理程序。以承租人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出租人、抵押权人(若有)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共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许可证书或审批文件中应注明“租赁土地”字样,并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及租赁年限。
三、实施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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