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10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2.《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规定动态调整筹资缴费政策。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要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7%—8%区间,执行7%费率且基金平稳的市可维持不变,如基金运行出现风险,应按规定上调费率。
4.《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贯彻落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委发〔2022〕7号)规定,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筹资缴费政策,筹资比例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内容
1.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李卓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799086转921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