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2-10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2.《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规定动态调整筹资缴费政策。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要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7%—8%区间,执行7%费率且基金平稳的市可维持不变,如基金运行出现风险,应按规定上调费率。

  4.《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贯彻落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委发〔2022〕7号)规定,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筹资缴费政策,筹资比例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内容

  1.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李卓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799086921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阜政办〔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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