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日期: 2026-02-10 浏览量:8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2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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