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10 浏览量:6 来源: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我市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燃放的时间。2月10日(腊月廿三)8时至22时;2月16日(除夕)8时至1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7日(正月初一)至2月21日(正月初五)每日8时至22时;3月3日(正月十五)8时至22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部分明确了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部分明确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分别是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三无”产品,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部分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的物品投掷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第五部分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明确了《通告》施行时间,为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正月十六)止。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解读人:刘健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88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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