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6-02-09 浏览量:3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振宇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6〕3号

  为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月10日(腊月廿三)8时至22时;

  2月16日(除夕)8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月17日(正月初一)至2月21日(正月初五)每日8时至22时;

  3月3日(正月十五)8时至22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个人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安、应急、市场等部门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3月4日(正月十六)结束。

  特此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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