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6 浏览量:106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强化政策支持和保障,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厚植“带土移植”土壤,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带土移植”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1日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带土移植”工程,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子计划。
第三条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应聚焦以下目标任务:
(一)聚焦核心。立足服务“三篇大文章”,围绕补足、增强创新链要求,解决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
(二)以用为本。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柔性引进和刚性引进并重,倡导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把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到服务辽宁创新发展事业中来。
(三)成果导向。把实用价值作为“带土移植”引育计划的评价标准,坚决破除引才唯“帽子”倾向,真正把辽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亟需的科技人才引进来、使用好。
(四)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服务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省内单位为“带土移植”人才团队提供发展平台和创新创业环境,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第四条 “带土移植”一般是指将高端人才连同其团队、项目、技术等整体打包,推动省外和国外科技人才团队来辽创办企业或开展技术攻关。
第五条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包括“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科技人才示范园区类项目及招才引智活动类项目。其中“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团队和创办企业类团队。各类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团队一般应聚焦我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和“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需求,引进的海内外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
(二)技术攻关类团队引进主体一般应为我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和主要成员单位,也可以是省内其他企业,双方建立起有效合作机制,签订劳动(聘用)协议。
(三)技术攻关类团队创新业绩突出,能够为企业提供具体技术解决方案,产生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团队合作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为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四)创办企业类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所创办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营利能力和成长性,市场前景广阔能够实现产业化。
(五)创办企业类团队带头人(自然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或第一大股东),所创办的企业目前已完成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六)技术攻关类和创办企业类团队结构稳定,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含顾问),专业结构合理。其中,创办企业类团队核心成员在高校院所、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中有过合作,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七)“带土移植”科技人才示范园区类项目须以科技园区为依托,产业定位清晰,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和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为科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具有良好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起良好产学研服务和成果转化孵化体系,并在项目资助、金融扶持、住房安置、教育医疗等方面具备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八)招才引智活动类主体一般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独立法人组织。活动主要围绕科技创新主题,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能够推动省外人才与我省企业达成合作,实现产学研用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申报应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印发通知。省科技厅定期下发通知,明确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申报推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人才团队、园区或活动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推荐。
(三)专业评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总结评估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赋分。
(四)审定公示。根据评审成绩,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第三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开展项目实施总体进展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两部门按计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加强对项目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
第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结与验收
第九条 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结题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完成,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守《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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