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 2025-12-31 浏览量:39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张宇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核心内容

(一)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二)资金筹措与支持方式

资金筹措方式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单位配套为主导的资金筹措方式,探索“投拨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

支持方式:在科技计划立项后支持,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

(三)重点支持范围及额度

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立“揭榜挂帅”常态化推进机制,最高支持200万元。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最高支持1000万元。

重点研发计划:企业自主或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最高支持30万元。

农业科技特派计划: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团(组)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最高支持1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企业购买关联企业之外的科技成果,且支付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后,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30万元。

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补助: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后补助。

(四)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阜新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持有效发明专利的自然人可申报;独立法人企业在研项目不超2项,当年新申报一般不超1项;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级项目的(特殊项目除外)不得再申报。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项目在辽宁省科技创新信息平台申报,其余部分项目网报市科技局。

评审立项:经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及公示后确定立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按3:1配套;支持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6:1配套。

项目实施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应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定。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不超过1年。

综合绩效评价前资助项目在实施期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最终评价结论不通过的,由市科技局明确财处理意见。

(五)资金管理

预算管理前资助项目须据实编制预算;对于后补助支持方式安排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项目决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结项审计财政资助5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项财务审计。财政资助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六)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违规行为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三、实施时间及衔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阜科发〔2022〕6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解读人:张宇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6696005


关于印发《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科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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