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24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张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科发〔2025〕1号关于印发《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4〕11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辽科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科技计划是阜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阜新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条 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单位配套为主导的资金筹措方式。主要用于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创新引导、科技金融等科技支出,探索“投拨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财政资金在科技计划立项后支持,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
第六条 项目和资金应服务国家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产业需求确定重点支持方向。
(一)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建立“揭榜挂帅”常态化推进机制,最高支持200万元。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最高支持10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企业自主或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技术难题,形成一批行业领先的技术成果,最高支持30万元。
(三)农业科技特派计划。聚焦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团(组)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最高支持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企业购买关联企业之外的科技成果,且支付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后,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支持30万元。
(五)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补助。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后补助。
(六)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规划编制、项目评审、科技成果对接、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科学普及、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活动周等科研工作所需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常态化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是指阜新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或持有至少一项有效发明专利的自然人。每个独立法人企业牵头承担的我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当年新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项目申报通知中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承担应急攻关、重大战略研究、公益服务计划项目除外。
(三)申报路径。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项目在辽宁省科技创新信息平台(https://218.60.154.175)常态化申报;无法上报和后补助类项目网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评审立项。市科技局会同县区科技部门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初审。
(一)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网络、会议、论证或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开展综合评定,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合同签订。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额度及进度安排,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按3:1配套;支持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6:1配套。
(四)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按照《阜新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参与单位,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落实配套条件、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验收评估。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市科技局备案。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定。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中期评估。市科技局认定的须进行中期评估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评估,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论证,视情况确定全部或部分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前资助项目在实施期末,由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资金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等。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且技术平均分、财务平均分在70分以上的,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退回结余资金,不予追责。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评价结论为不通过,一般应全额退回财政资金,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1.因非不可抗力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提供的项目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4.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5.拒不配合项目评价工作;
6.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拨、转移项目资金,承诺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整改并申请二次评价(仅限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首次评价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材料并提交二次评价申请。最终评价结论不通过的,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评价不通过通知,明确财政资金退回额度、退回时限、退回渠道等,予以追责的,一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申请前资助项目须编制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据实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后补助支持方式安排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和省级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资金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决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各项目参与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决算报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结项审计。财政资助5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项财务审计,同时组织各参与单位做好配合。财政资助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科技局组织清查处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阜科发〔2022〕6号)同时废止。《阜新市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举措》(阜政办〔2024〕1号)及其他已发布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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