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06 浏览量:1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推进绿色出行发展,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运营,符合国家标准,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自行车,包括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二条【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制度保障、市场准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准入退出、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等制度。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量、种类比例,并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车位施划、日常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人口流量、车辆流量等因素,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的位置和面积,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对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进行合理论证,动态管理,满足停车需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智慧化管理,并按照停车泊位的位置和面积,采取精准设定电子围栏、落锁结算等措施,保障车辆入位停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五条【投放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投放限额,投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唯一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的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前,经营者应当将其投放车辆的数字编码信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投放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取得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对其投放的自行车规范停放和管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违反合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种类比例;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外区域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未清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照未及时清理自行车每辆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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