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5-17 浏览量:68 来源: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汪雨冲5 文字大小:

阜卫发〔2022〕12号

各县区卫健局、市直二级以上助产机构:

  现将辽宁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要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产前诊断机构及产前筛查人员的审批工作。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负责产前筛查机构的审批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依法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于审批结束后30日内报我委备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通过校验的,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许可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基本信息和机构信用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并接受社会监督。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