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6 浏览量:64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 助企纾困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更大力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企业规模、效益和速度全面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助企纾困的一系列政策落实落地,让市场主体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自己的帮扶,助力复工复产,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的信心。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生产生活“双促进”、存量增量“双提升”、内培外引“双发力”为主攻方向,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项目拉动、市场催生”等多种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本着“小切口”原则,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困难,主要包括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强化政策落实等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重要的意义,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要保护好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紧迫感,在帮助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的政策效应。靠前安排,加快推动,加速政策措施落地生效。高度重视,加快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系列政策,切实推动国家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全力维护市场运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通过设计主题专区、开设复产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精准宣传解读各项惠企政策,用企业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方式,对政策进行解读,确保企业都能知道、都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加大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各县区、各部门要推进更多政策免申即享,形成免申即享事项清单,组织推动更多场景应用,完善免申即享清单,简化流程,促进政策更快落实。
(四)建立督办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清单,形成层层传导的压力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不断健全完善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做好助企纾困情况的核查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将助企纾困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今年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五)深入解决市场主体的所急所难。各县区、各部门要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做到精准帮扶。制定政策要做到关注企业实际需求,身子要向下沉,要多向基层跑,多到企业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类具体的个性化问题。
附件:1.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2.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3.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任务清单
4.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附件1
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1 |
减轻税费 负担
减轻税费 负担 |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 |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 | 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4 |
加大融资 支持力度
加大融资 支持力度 | 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5 |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代办处,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登记工作。 | 市市场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6 | 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额度。利用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市、县政府部门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7 | 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 |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 |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8 | 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按省统一部署,依托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 |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9 | 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0 |
支持稳岗 扩岗
支持稳岗 扩岗 | 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1 | 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2 | 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适配能力。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3 | 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4 | 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5 |
维护合法 权益
维护合法 权益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6 | 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 | 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7 |
实行专项 帮扶
实行专项 帮扶 | 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市科技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实施梯度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1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8 | 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9 | 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市商务局、市卫生和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0 | 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1 | 抓好政策 落实 | 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区,实现7×24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扶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 |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2 | 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市、县三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 |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3 | 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 市(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附件2
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若干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1 |
加大财税 支持力度
加大财税 支持力度 |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 |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 |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4 | 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5 | 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6 |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7 |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 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 | 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8 | 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9 | 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0 | 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委、阜新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1 | 加大企业 帮扶力度 | 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2 |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3 | 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争取省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4 |
加强保供 稳价
加强保供 稳价 | 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5 | 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6 | 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7 | 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8 | 扩大有效 投资 | 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各相关县区政府 |
19 | 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0 | 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1 | 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2 | 稳定外资 外贸 | 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 |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3 | 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 | 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4 | 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 |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5 | 强化要素 支撑 | 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6 | 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7 | 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附件3
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任务清单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1 |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 | 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 |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4 |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5 | 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6 | 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 | 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7 | 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8 | 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9 |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
10 |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1 | 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指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个体等市场主体融资成本,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2 |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3 | 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按省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 | 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4 |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5 |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 |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6 | 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 措施 | 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7 | 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 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8 |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人民阜新分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19 | 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 | 阜新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0 | 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1 | 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 |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2 | 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 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3 | 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 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4 | 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条政策。 | 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5 |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 市文化和旅游局,阜新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6 | 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 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人民政府 | |
27 | 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 市直机关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8 | 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29 | 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 | 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0 | 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1 |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 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32 | 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3 | 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34 | 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附件4
阜新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 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1 | 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 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 | 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 ||
3 | 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 ||
4 | 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 ||
5 | 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 ||
6 |
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 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7 | 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国网阜新供电公司。 | ||
8 | 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
9 | 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 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0 | 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 ||
11 | 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 ||
12 | 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 ||
13 |
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4 | 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 ||
15 |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
16 | 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 ||
17 | 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 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法院,阜新银保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8 | 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19 | 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
20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 ||
21 |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22 | 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