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日期: 2020-07-09 浏览量:1026 文字大小: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应对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06]17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遭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 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专业队伍)群结合。驻阜部队、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公众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的重要性,在紧急关头能够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和发挥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作用。
  1.4.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的原则
  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利工程合理调控洪水资源,同时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为事件对水资源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阜矿集团总工程师、65667部队副部队长、阜新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商业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林业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粮食局、阜新物资贸易集团公司、市农机总站、市水文局、中国石油阜新分公司、市网通公司、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
  2.1.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1.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分级抗旱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和现有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县(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洪工程调度运用、抗旱措施制定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日常工作,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排水、城市抗旱及细河城市中心段防汛抢险工作。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指导农民群众科学防汛抗旱自救,并负责全市农牧业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阜矿集团:负责本集团的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矿区职工参加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65667部队:组织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阜新军分区:负责组织、调度预备役和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预测天气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及时准确测报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水文信息。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工业系统的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中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统计、灾区救助、筹集资金和物资,帮助受灾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保证敬老院等单位的汛期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Page]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公交系统正常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期间城市供水。
  市交通局:负责抢修维护公路设施,确保交通顺畅。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期间电力供应,做好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灾后抢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河道阻水林木清障的审批和防汛抢险所需桩木的审批。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指导群众科学抗旱自救,重点做好林区及幼林的抗旱及林业灾情调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市商业局:负责抢险期间食品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度汛安全,及汛期煤炭资源的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粮食供应。
  阜新物资贸易集团公司: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
  市农业机械化总站:负责防汛抗旱所需农用机械的调配工作。做好农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农机设备在抢险救灾中正常使用。
  中国石油阜新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汽油柴油的调配和供应。
  市网通公司:负责线路抢修,保证信息畅通。
  沈阳铁路局阜新车务段:负责灾民及防汛抗旱物资运输。
  2.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及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当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参谋。
  2.2.4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洪抗旱工作。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市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及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重要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抢险情况,主要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Page]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抗旱重点地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Page]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两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通知各涝片行政责任人和排涝抢险责任人,做好农田排涝准备、组织和抢险工作。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区域,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全市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县(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农田排涝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到来之前,要编制农田排涝度汛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灾害的颜色标识分别为红、橙、黄、蓝。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抗;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全市某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全市主要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全市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大于70%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或全市抗旱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确保下游河道行洪安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Page]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市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全市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在50%70%之间。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新闻媒体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全市多个县(区)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Page]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全市多个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在30%50%之间。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科学调度洪水。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3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全市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全市一个县(区)发生洪涝灾害;
  (3)全市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全市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多个县(区)发生轻度干旱;
  (6)全市耕地受旱面积比率小于30%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同时动用驻阜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在主汛期前,对涝区建筑物(桥、涵、闸、排水站)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能保证安全排涝的建筑物提出维修改造方案,在   前由各乡镇完成,保证安全排涝度汛。骨干排水干、支渠及桥涵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维修管理;排涝站由乡镇水利站管理;田间工程分村管理,落到人头。[Page]
  2、当出现洪涝时,各涝片及排涝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机排或自排。当发生标准内降雨时,各涝片的自排区所在乡(镇)政府防汛指挥部要备足机动排水设备,在田间滞水情况下采用临时抢排,三日内排完积水。排涝站根据降雨量及时开启排涝机组,三日内排完积水;当发生超标准降雨时,由涝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抢险队排出积水。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和医疗救护队进行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立即启动城市抗旱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发生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时,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如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6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前面“3.1预防预警信息的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4.7.7 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转移、疏散和救援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驻阜部队的,由军分区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各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县(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阜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军分区提出,由军分区按照部队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的车辆和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市水利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b、市级防汛物资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Page]
  c、市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设市水利局,市防办下达调令后立即组织发货。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
  d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存储。
  e 已消耗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或折合现金交仓储单位。
  f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和完善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 建设和完善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形成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建设,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3 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4 建设和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县(区)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全市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核,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主要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驻阜部队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市军分区统一安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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