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30 浏览量:34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17年12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发改委代市政府起草的《阜新市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方案起草的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打击取缔“地条钢”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文件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取缔“地条钢”是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市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取缔“地条钢”工作的严肃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保所有已清理的“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不死灰复燃,确保没有新增“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工信、质监、公安、电力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确保取缔“地条钢”工作开展高效、顺畅,始终保持打击“地条钢”企业的高压态势。
1、发改部门要做好对新建项目的监管,尤其对新增铸造类的企业要做好研判,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地条钢”企业违规新增电弧炉生产等行为。
2、工信部门要做好对涉钢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利用技改等名义违规进行“地条钢”生产行为。
3、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钢铁行业获证企业、无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4、公安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对“地条钢”企业的排查、监管和处理工作。
5、电力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重点进行疑似“地条钢”生产企业的用电数据分析工作。
三、强化长效管控举措
1、各市要做好对清单内企业的监管,建立起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到清单内企业现场进行查验,防止发生清单内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
2、各市要加大对涉钢企业进行管理中的监管,尤其是辖区内具有中频炉、工频炉的铸造类企业,严格按照钢协〔2017〕23号文件界定企业性质,建立起以生产工艺、装备为重点的涉钢企业台账制度,定期到涉钢企业核查。
3、各市要在电力部门配合下,每月进行一次废钢铁行业用户的用电分析与监控,对低谷时段用电量突增或用电量比重较大的用户,电力部门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后向当地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各市要督促乡镇及所在地派出所要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防止出现“地条钢”生产企业。
四、加大舆论监督
各市要设立取缔“地条钢”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的“地条钢”线索迅速核实,确保核实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到位,使“地条钢”生产企业无处遁形。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市要对取缔“地条钢”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排查不到位、落实不迅速、监管不认真的有关部门、县(市)区以及仍在顶风违法生产的“地条钢”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问责。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市每季度要将排查工作、举报核实工作、各部门协同工作、清单内企业监管工作等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发生“地条钢”企业瞒报漏报的情况。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取缔 “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发〔201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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