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30 浏览量:33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确保今后全市范围内无制售“地条钢”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打击取缔“地条钢”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取缔“地条钢”工作是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上下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做到“四个到位”和“两个确保”。“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职责任务到位、工作举措到位、落实责任到位;“两个确保”即:一是确保辖区内已清理的“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不“死灰复燃”,二是确保没有新增“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是取缔“地条钢”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发改、工信、质监、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工作,确保取缔“地条钢”工作高效开展,始终保持打击“地条钢”企业的高压态势。
(一)各县区发改部门要做好对新建项目的监管,尤其是对新增钢铁铸造类企业的研判工作,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地条钢”企业违规新增电弧炉进行生产等行为。
(二)各县区工信部门要做好对涉钢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利用技改等名义违规进行“地条钢”生产行为。
(三)各县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钢铁行业获证企业、无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四)各县区公安部门要配合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对“地条钢”企业的排查、监管和处理工作。
(五)市、县区供电部门要向县区政府提供所需的用电数据。
三、强化长效管控举措
(一)各县区针对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要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领导、明确部门、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要层层落实责任,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二)阜蒙县、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要做好对清单内企业的监管,建立起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到已列入省问题清单的企业进行现场查验,防止发生清单内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
(三)各县区要加大对涉钢企业运行管理的监管,尤其是辖区内具有中频炉、工频炉的铸造类企业,严格按照钢协〔2017〕23号文件界定企业性质,建立以生产工艺、装备为重点的涉钢企业台账制度,每月定期到涉钢企业核查,同时穿插不定期检查。
(四)供电部门要密切配合。一是针对现有企业,各县区要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或联系人提供需监控的重点企业名单,便于供电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供电部门一旦发现重点企业用电数据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二是供电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对企业用电数据进行分析和现场核查。
(五)各县区要责成乡镇、街道指派专人每月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排查,防止出现“地条钢”生产企业。
(六)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中化、合理化发展,凡是新申报的涉及钢铁类的铸造项目必须入驻我市铸造产业园区。同时,必须严格按照钢协〔2017〕23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项目立项。供电部门依据项目备案文件,办理企业安装用电事宜。
四、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
各县区要设立取缔“地条钢”有奖举报电话,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于举报的“地条钢”线索迅速核实,确保核实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并尽快处理到位,使“地条钢”生产企业“无处遁形”。
五、严肃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对取缔“地条钢”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到位、措施不迅速、监管不认真的县区政府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对为违规生产“地条钢”企业提供便利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等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县区每月25日前将本月排查工作、举报核实工作、各部门协同工作、清单内企业监管工作等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由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对于重点问题、重大事项,各县区要立即报告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出现“地条钢”企业瞒报漏报的情况。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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