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5-05-11 浏览量:29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5〕45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流域河流水环境保护管理,按照省、市政府“河段长制”考核要求,结合我市辽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辽河流域养息牧河、绕阳河断面的水质考核及生态补偿金扣缴。

  第三条  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出市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进行考核。考核项目暂定为化学需用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项,“十二五”期间养息牧河和绕阳河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和Ⅳ类标准。

  第四条  养息牧河养息牧门断面考核对象为彰武县政府,绕阳河兴隆山断面考核对象为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

  第五条  由市环保局按照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进行污染原因调查,确定水质超标责任和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统一扣缴。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断面水质质量数据综合采用省、市环境监测部门逐月例行监测数据。

  第七条  辖区河流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绩效办考评的重要依据。

  阜蒙县、彰武县政府负责辖区流域河流水质改善工作,应制定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两县县长为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出市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两县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和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条  凡水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流域河流水质下降、出市断面水质超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市环保局每月20日前将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上报市政府,并通报阜蒙县、彰武县政府。若养息牧河出市断面水质超标,彰武县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并扣缴生态补偿金。若绕阳河出市断面水质超标,由市环保局责成阜蒙县、彰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污染原因,确定相关责任并提出生态补偿金分劈比例建议,于下月5日前书面报市环保局,原则上绕阳河右岸污染由阜蒙县政府负责,左岸由彰武县政府负责。若原因无法查明或两县排查无一致性结论时,污染责任由两县共同承担。

  第十条  取当月超标监测因子中超标倍数最高的因子参与补偿金扣缴额度计算,扣缴标准不低于省政府确定数额标准,暂定为断面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责任县政府50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50万元。

  市环保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生态补偿金扣缴决定书面通报相关县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统一扣缴。若发生省政府扣缴我市上述河流生态补偿金情况,市财政局按超标责任加倍扣缴相关县政府当月生态补偿金。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阜新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污染减排工程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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