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减轻部分企事业单位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市政府制定了若干过渡性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有企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生产经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因政策调整增加的税收负担给予增加部分50%补助政策。即:对工业、商业企业按企业原土地面积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给予补助两年。
二、对新引进、新建设的工业、商业企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止,对新引进、新建设的工业、商业企业自其取得土地使用证时间起,按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标准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引进、新建设的工业、商业企业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标准与原标准一致的无补助政策。
(二)新引进、新建设的工业、商业企业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标准与原标准不一致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差额的50%给予补助两年。
三、处理方式
依据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级处理。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别由企业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申请并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财政局,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补助拨款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上述过渡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市政府将相应调整支持政策。
阜蒙县、彰武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申请认定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申请认定表
企业名称:
地块 序号 | 2010年 | 201_年 | 税金增量 (税金差额) | 补助比例 | 补助金额 (合计) | 补助金额 (市30%) | 补助金额 (区70%) | ||
1 | 应税面积 | 原有企业 | 新增企业 | ||||||
地段等级 | 增量的50% | 差额的50% | |||||||
税金总额 | |||||||||
2 | 应税面积 | 原有企业 | 新增企业 | ||||||
地段等级 | 增量的50% | 差额的50% | |||||||
税金总额 | |||||||||
3 | 应税面积 | 原有企业 | 新增企业 | ||||||
地段等级 | 增量的50% | 差额的50% | |||||||
税金总额 | |||||||||
4 | 应税面积 | 原有企业 | 新增企业 | ||||||
地段等级 | 增量的50% | 差额的50% | |||||||
税金总额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财政局 |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在原有企业和新增企业栏按实际情况填列“√”符号, 应税面积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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