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出租行为的通知

日期: 2010-01-27 浏览量:225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转让和出租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出租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非住宅房屋,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转让因旧城区改造已纳入调整使用土地范围的出让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营利为目的,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实际出租期内土地收益金。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属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还应分别经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对违反本通知精神进行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五、对违反本通知精神转让、出租非住宅房屋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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