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建设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 101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水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1.阜新市水文局在省水利厅和市政府的双重组织领导下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职能范围包括:水文监测与分析、水文情报与预报、水资源评价与论证、水文资料收集汇交与审定。
2.水文部门要积极扩展水文测报和服务的内涵,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建设和完善各类站网,扩大信息源;加快建设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服务一体化的水文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
3.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检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国家建立水文检测资料共享制度,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储存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利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把关,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水利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的依据。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
各县(区)要加大对水文的投入力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的投资体系。要做好水文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水文事业发展需要,财政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水文情报与预报以及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1.各级公安、水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水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水文的测报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文的测报设施。对破坏、盗窃水文测报设施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破并依法惩处。
2.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搬迁,其搬迁费用应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划定工作,根据下列标准,报经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2)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十米,观测场所周围二十米。
4.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阜新市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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