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产业基地)发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科学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有效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产业集聚,促进工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市各类项目和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同类项目进入专业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入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最新产业导向政策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及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 66号)中对我市现有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产业定位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新上项目进入指定园区(产业基地)发展。

三、对不按阜政办发[2008] 66号文件有关产业定位要求违规落户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环保、建委等部门不予立项,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不予进行环评,不予审批规划,不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将招商引资项目推荐到相应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可按阜政办发[2008] 66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享受税收分成。

五、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同类项目入园的协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软环境。

六、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环保、建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力,建立日常管理体制,同时为项目进入指定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做好协调服务。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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