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阜新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10-18 浏览量:385 来源:阜新市统计局 责任编辑:牟洪义 文字大小:

阜统发〔2019〕19号

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

《阜新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10月15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统计局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我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辽宁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等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协同配合。

第四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随机抽取县(区)然后以县(区)为总体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县级以下政府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县级以下政府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县级以下政府和部门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经双随机抽查: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经局党组批准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四上”单位名录库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全体成员组成,执法骨干人才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和人员岗位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入库人员应当符合《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确定抽查县(区)个数。 

2、按需要的数量,将所有县(区)列入抽取名单,在市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用随机软件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县(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区)内所有调查对象,用随机软件抽取。

(二)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确定抽查调查对象个数。

2、按需要的数量,对所有县(区)相关的调查对象,在市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用随机软件抽取。

(三)以专业为抽查对象的 

1、由市统计局先确定专业个数。 

2、按需要的数量,在对所有县(区)相关专业调查对象,在市县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用随机软件抽取。

3、也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区),在抽中的每个县(区)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抽取县(区),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以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县(区),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县(区)。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市统计局负责人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市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选定所有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 对抽查中未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原则上开展抽查的专业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随时对其开展回访。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市统计局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市统计局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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