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对这种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可继承

日期: 2026-06-11 浏览量:90 来源:辽宁省贸促会 责任编辑:王月 文字大小:

  6月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公告称,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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