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日期: 2026-05-26 浏览量:3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撤销部分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开发区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阜新新型材料产业开发区、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阜新海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三个经开区”)行使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28项,县级经济管理权限4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1项。

  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县联动、“谁赋予、谁收回”原则,主动对接原承接经开区,梳理权限行使情况、完善交接流程、明确后续管理责任,做好权限收回后的业务承接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目录备注要求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管理不缺位。

  3个经开区原管理机构要全面梳理本经开区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及相关工作情况,主动向原职权行使部门移交权限行使档案、工作台账、审批材料、监管记录等资料,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和后续衔接,确保权限收回工作顺利有序。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企业和群众知晓权限调整情况。

 

  附件:收回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32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收回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32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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