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日期: 2026-02-05 浏览量:15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参照近年我市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2:8。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区片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集体建设用地1.0;集体未利用地0.8。

  四、依法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六、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法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23年公布的《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阜政发〔2023〕3号)停止执行。

  附件: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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