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4 浏览量:10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2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补偿机制。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细河、绕阳河、柳河、养息牧河干支流的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域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国省考断面设置及水质考核目标以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文件为准,每年公布水质考核目标,市考断面设置及水质考核目标由市生态环境局参考国家考核目标按照我市行政区域划分确定,设置市级水质考核断面,见附表。
第六条 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参照“十四五”国家考核断面设定的水质目标确定,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各河流上游市考断面水质目标参考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同时考虑河段上下游水质变化情况,考核项目暂定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总氮共六项因子,考核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六项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
第七条 综合采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逐月对流域干支流断面进行考核监测,每月通报一次。
第八条 国考断面按国家考核要求进行月考核。市考断面按季度平均值对县区进行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底前公布本月市考断面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县区可在3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进行确认,确实为特殊原因造成超标的,当月监测数据不纳入市级考核评价。
第九条 污染补偿金扣缴参照执行《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国考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的,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市考断面参照国考断面扣缴,超目标扣缴25万元,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5万元,劣于Ⅴ类水质,按10万元基数加罚。
国考断面总氮指标以2020年出市国考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2025年,市考断面总氮指标2024年平均浓度低于15mg/L的断面,以2024年平均浓度作为季度考核目标,高于15mg/L的断面以15mg/L(参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直排标准15mg/L)作为季度考核目标;从2026年开始,以省对我市下游国考断面总氮考核浓度作为季度考核目标。
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国考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5万元。
第十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
第十一条 省政府扣缴我市补偿金由各县区政府按照辖区内断面超标情况及污染贡献程度予以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考断面和市考断面的监测结果和补偿标准,对超标县区下达补偿金扣缴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县区政府自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污染补偿金扣缴通知60日内,及时足额向市财政局上缴补偿金,逾期未上缴的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统一扣缴,并增加扣缴数额10%。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阜新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缴纳省政府扣缴我市的污染补偿金及相关流域的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污染减排和生态补水工程和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流域河流水质改善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全力落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水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对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辖区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和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修订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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