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16 浏览量:8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202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农村局《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阜新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市水利局《阜新市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阜新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巩固拓展涉农领域农村户厕排查整改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户厕运维管护工作指南的通知》(辽农健〔2025〕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聚焦着力破解农村户厕整改发现管护机制运行不畅问题,高质高效实现“厕具坏了有人修、粪污满了有人抽、抽走之后有效用”的闭环管理,推动户厕整改常态长效,保障管护机制长期稳定运行,有效满足农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二、适用范围
由政府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现存农村户厕,包含三格式、双池交替式等卫生厕所,水冲式厕所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卫生厕所。
三、重点工作
(一)构建职责体系。县级制定农村户厕管护方案,建立长效管护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户厕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农村户厕管护和技术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运行管护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方式进行管护。探索市场化管护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村户厕维修管护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监督各行政村户厕运维管护措施的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运维管护队伍。村级是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组织本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工作。村级设立运维管护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宣传引导。组织农户参与厕所清洁和维护,做好粪污清运协调工作。农户是户厕维护管理的主体,加强引导农户落实户厕使用管护责任,正确使用户厕,加强日常清洁、消毒、维护和粪污清掏,承担户厕管护的主体责任,养成卫生如厕习惯。
(二)建立产权移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新建农村户厕在验收合格后,县(区)政府可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等开展户厕设施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护权)移交工作,制定产权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户厕所有权、使用权、管护权归农户所有。原则上,改厕户户厕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农户;村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厕所(不含住建部门建设的公共厕所)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村;整户消亡但户厕现存的将户厕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村;联村建设的户厕设施移交至乡镇;建成的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移交至设施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以前年度由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农村户厕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规范处置失去使用功能户厕机制。乡镇对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的农村户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且有好用厕所前提下,经村确认、乡镇复核后,可由农户自行处置。原则上,在农户庭院外且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户厕应拆除。由农户自行处置的户厕,由乡镇登记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做好归档管理,不再纳入现存户厕统计范围。改它用户厕应拆除排气管,对化粪池进行封堵或填埋处理;拆除户厕应妥善处理地下化粪池,确保安全。
(四)建立维修管护机制。户厕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按照农户上报情况,由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产品厂家、施工队伍按照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修;过质保期的,鼓励各地依规探索政府引导、农民付费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鼓励以县、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本地人员成立维修服务队伍,就近向农户提供厕屋、厕具、化粪池等维修服务;引导厕具、化粪池生产企业、经销商、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在当地设置售后服务机制,鼓励在乡镇建立服务网点、成立维修服务公司或专门维护队伍,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提供厕具、化粪池维修服务。户厕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属地乡镇应结合户厕、管网、设施实际,建立“一站一策”运维管护机制,确保户厕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五)建立清运服务机制。对具备纳管收集条件的(即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通过污水管网收集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户厕),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不具备纳管收集条件的(即通过抽排设施清掏转运集中处理的农村户厕),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粪污清运体系。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分片区成立服务组织,开展定期清运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清掏维修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公司提供粪污清运服务。鼓励村委会设立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为农户提供清掏服务,每次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清掏成本费用,用于清运设施维护保养。引导农民与市场主体组建专业清掏队伍,提供便捷的报抽服务。鼓励乡镇组织由本地苗木培育、林果种植、有机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种养植企业(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厕所粪污处理服务,与农业生产相衔接,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有偿清掏服务。粪污运输应有密闭措施,严禁随意倾倒。
(六)建立农村户厕粪污处理机制。积极推动与本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有机肥加工厂等合作,鼓励开展农村户厕粪污资源化利用。结合实际,推动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地区可将粪污运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农村户厕运维管护体系的组织领导,健全农村户厕管护机制、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要求,构建县、乡、村、农户四级管护体系。要统筹利用中央、省农村户厕运维管护资金,用于农村户厕后续运维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维管护,鼓励有偿服务,探索农户付费制度,增强农户主体责任意识。要公布专门电话,畅通农民群众咨询、问题发现反馈渠道,及时解决户厕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建立户厕运维管护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推动监管工作常态长效。
阜新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深化涉农民生重点项目排查整改成效,加快构建移交管护体系,分级压实属地管护责任,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依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辽农田〔2022〕2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聚焦“重建轻管”问题,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坚持集体所有,明确管护主体;坚持因地制宜,压实管护责任;坚持建管并重,持续发挥效益,明晰资产权属、明确管护主体,构建县、乡、村、主体四级建后管护体系,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评价,推动长效常治,确保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投资效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9年以来在阜新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验收并且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设备等的移交管护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管护责任体系
县(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移交和建后管护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管职责,负责做好竣工项目工程的资产接收和交付工作,确定工程管护主体,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农场等土地所有者负责接收高标准农田竣工项目工程设施等资产,组织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实际,建立管护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维护、记录、上报等。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举措,做好管护记录。
(二)建立项目资产移交机制
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农场等土地所有者,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村(居)民委员会、农场等土地所有者接收高标准农田竣工项目的工程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账目。
(三)建立项目资产监管机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档案,明确数量、型号标准、建设年份、建设或供货单位、工程分布、可用状况、管护主体和发挥效益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须以村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登记、清查、公示制度,对所有设施、设备建档立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乡镇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资产账、建后管护台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责任人,组织加强日常管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建立巡查维护机制
对于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管护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管护人员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的,要逐级上报管护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建立损毁工程处置机制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因自然灾害导致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六)建立市场化管护机制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七)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县(区)人民政府须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县级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分级分类细化管护标准、明确管护要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保障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县、乡、村三级要强化数据赋能和宣传工作,按照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桥涵洞等工程分类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点位信息数据库、排查整改电子台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设立宣传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同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阜新市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
市水利局
为巩固我市农田灌溉井问题整改成效,进一步健全管护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田灌溉井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聚焦2011年以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重建轻管”突出问题,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监管有力、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机制,实现管护主体清晰、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制度完善、管护资金充足、管护监督有力、问题反馈渠道畅通的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模式,系统性解决管理成效的持久性,实现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粮食生产安全稳定、群众满意受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阜新市2011年以来由发改、财政(原农业开发办)、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移交的农田灌溉井管护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井管护负总责,负责运行管护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资金兜底等工作。县级水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农田灌溉井设施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及技术要求,规范管护行为,强化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细化相关运行管护办法,明确管理责任、日常管护标准。乡镇政府应向灌溉井所在村移交设施使用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使用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村委会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农田灌溉井日常管理责任。
(二)规范产权移交制度。原则上,项目区乡镇政府作为灌溉井设施产权单位。发改、财政(原农业开发办)、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将农田灌溉井设施移交乡镇政府,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乡镇政府要强化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厘清灌溉井运行管护行业监管职责,并指导县(区)落实灌溉井问题整改后的运行管护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农田灌溉井建后运行管护监督指导、技术服务、实效评价等工作。
(四)创新落实管护主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放活使用权,灵活确定管护主体。一是对土地规模化流转范围内的农田灌溉井,建立由流转企业具体负责的“企管”模式进行管护。二是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用水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农田灌溉井,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护。三是分散管理的农田灌溉井,可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协会、用水合作社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也可聘用专职管护员或受益农户直接管护。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征得农民群众同意,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五)强化运行管护巡查。县级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制定农田灌溉井设施巡查制度,发挥水管员、农技员作用,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管护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和管护工作,在灌溉期前、洪涝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加密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对灌溉井设施出现的故障,管护人员要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修;重大故障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六)建立损毁工程处置机制。农田灌溉井及配套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因自然灾害导致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由村委会或管护主体上报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各类经营主体对破坏灌溉井设施、管护不到位等行为监督举报,对破坏、盗窃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的,管护主体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公安机关报告,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八)建立管护资金保障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建立以受益户承担为主、市场化运作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县乡村根据实际,在政府预算和村集体收益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保障农田灌溉井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整合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将灌溉井管护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保障运营资金,确保长效运行。
(九)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阜新市涉农民生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全面采集、精准录入,建立“一井一档”,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对农田灌溉井设施实行从规划建设、日常管护、维修改造、报废处置等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通问题发现和处置通道,推动管护工作实现精细化,提升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
(十)强化宣传引导。县、乡、村要广泛宣传发动,树立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传播正能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广大农民、各类经营主体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农田灌溉井管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县级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农田灌溉井管护合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阜新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
市水利局
为提高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能力,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夯实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构建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形成县域统管、分级负责、农民参与、权责利相统一、齐抓共管的运行管护格局,促进工程长效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达到供水标准并完成移交的农村供水工程相关管理活动。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责任体系
按照“县级统筹、乡镇为主、村级运行、行业监管”的责任体系,厘清事权,各负其责。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完善水价和财政补贴机制、落实兜底经费保障等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制定供水管理标准,完善监督举报问题受理反馈机制,组织开展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争取上级运维资金等。对乡镇、村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单位的水费收缴、日常巡查、水源保护范围监督检查等制度执行情况、解决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缺口,保障工程运行良好。
村民委员会:作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提供优质供水服务。承担工程日常管理、水费收缴、环境保护、常规检修等工作,保证工程设施、设备运转良好;对水费收缴、日常运行费用、维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发现工程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对调试检修净化消毒设备、主干管路等需要专业性维修的事项,及时报请乡镇政府。
(二)健全产权移交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项目建设单位配合乡镇政府做好资产登记,纳入乡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台账。资产完成移交时,乡镇政府同步完成与工程所在村管理使用权的移交,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对于受水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乡镇政府可协调其中一村作为运行管理单位或直接由乡镇政府确定一个运行管理单位)。
(三)推行专业化管护
坚持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着力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问题。县区政府可依托央企国企建立工程专业化管护队伍,对全县(区)农村供水工程统一开展工程年度维修工作;引进国内水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农村供水净化消毒设备检修、药剂调配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企业未能按约履行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终止履约合同,禁止其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服务。
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划分界定专业化管护和管护单位维修管护责任范围。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如水质检测、净水设备维护、大范围管路维修等,由专业化维修队伍负责,实现关键设施设备和环节的统管;对水表损坏、门窗破损、水泵维修等日常检修维修工作,由乡镇政府和管护单位负责。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标准。
对农村供水工程安装规范统一的公示牌,设立各级管理服务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明确维修上报渠道,畅通投诉问题处置渠道。对于发现的工程问题,由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维修,做到随报随修,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农村居民有偿付费、乡镇村适当补贴、县级财政兜底保障”的资金保障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评估工程运行状况,因地制宜,通过合理制定水价、优化运行能力、降低支出成本、以城带乡、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管理,保障工程收支平衡。
村集体负责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意识,将水费收缴纳入村规民约,确保足额缴纳水费。用水户要按照供水水价足额及时缴纳水费;缴纳水费不足以覆盖运行成本的,由村级承担不足部分,从集体收益中安排专项补贴;乡镇政府负责保障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对村级管理单位不能完全承担运营资金的,补足日常维修经费。县级财政负责安排大修事项资金支出,县级水利部门负责争取上级维修养护资金,形成分级承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全力保障饮水安全
1.强化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按照供水规模和重要程度,按乡镇级、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标准,对本地区农村供水工程全部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供水工程划定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从源头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2.优先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水质问题。县级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及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质检测监测指标和频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对水质不达标工程,通过寻找替代水源或采用相应净水工艺解决。
3.大力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依托现有大水网、大水厂,优先通过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覆盖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范围;供水规模化无法覆盖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因地制宜实施规范化建设和改造,通过联网并网、更新改造等,配套净化消毒设备,改善水质条件,保障农村群众都能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细化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强化制度保障,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水价,建立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坚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并重,运用市场化手段,着力补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短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培养有偿用水和节水意识,倡导群众参与管理,形成共治共享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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