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供热用户的一封信

日期: 2024-10-12 浏览量:384 来源:阜新微报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尊敬的供热用户: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为了给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舒适的供热服务,我公司一直在努力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在此,我公司向您郑重承诺并告知以下服务措施:
  一、更新便捷服务方式
  为了让您在遇到供热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我们进一步优化了服务方式,建立了完善的线上、线下供热事项办理机制,方便您足不出户办理相关供热业务。您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0418-2266110或登录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预计11月15日上线运行),便可办理缴费、报修、投诉、咨询等业务。
  二、扩展业务办理渠道
  为进一步方便用户缴费,我公司开通了多种供热缴费业务办理渠道:
  1.通过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缴费及业务办理

  用户可以登录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预计11月15日上线运行)线上办理缴费、报修、投诉等业务,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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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阜新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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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手机扫码登录阜新银行“缴费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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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通过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收费大厅缴费

  缴费方式:现金、银行卡、扫码支付
  地址:宝地太阳广场西墙外热力收费大厅 

  三、用户须知

  为规范用热、文明用热,维护公共供热设施安全,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请您了解以下须知:
  (一)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办理申请停热、恢复供热的用户请您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12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持供暖证到所属区域的市热力分公司办理停热、恢复供热手续(已经办理停热的用户,如果连续停热,仅需办理一次停热手续直至恢复供热,次年无需再次办理申请停热手续)。


市热力有限公司办理停热、恢复用热业务部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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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2.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3.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4.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5.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6.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的。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三)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的,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维护和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我们深知,温暖是您冬季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我公司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每一个冬季里,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信任与理解,欢迎您向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以诚心、诚信、真诚和热情为您提供更加贴心的供热服务,切实保障您温暖过冬!


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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