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日期: 2024-09-06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十七届市政府第71次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对《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6〕53号)等7件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7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共7件)

 

  阜政发

  1.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6〕53号)

  2.关于印发阜新市二次机压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1986〕88号)

  阜政办发

  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辽宁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1〕22号)

  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矿业权登记涉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阜政办函〔2019〕15号)

  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加强温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48号)

  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全市采矿权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09号)

  5.关于落实《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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