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 解读

日期: 2023-02-20 浏览量:63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一、《条例》修订背景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19年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营商环境得到持续优化,获得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赞誉,被省政府评为营商环境改善明显的市。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继出台后,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经验和做法需要系统化加以规范,从体制机制上为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保障和支撑。

  2023年,修订《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纳入市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营商局等组建了《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目前,起草小组已经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于2月20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不设章节,共计39条,立足阜新实际,化解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体制机制问题。

  一是政务服务高效便利。注重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实现政务服务综窗办理,一网通办,公开透明,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三是法治环境严明规范。规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强化合法性审查,执行审慎包容监管,推进涉企联合执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四是人文环境和谐友好。突出了“厚道阜新”文化建设以及张彪调解工作模式等阜新特色,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员加强对我市营商环境监督(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是城市格局开放包容。在鼓励改革创新、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政府履约践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条例(修订草案)》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稿。《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将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待条件成熟时,按计划履行立法程序,确保《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如期出台,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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