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22-09-26 浏览量:1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排查规范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将相关县区行使的3项行政职权调整至市直相关部门行使。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和落实。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3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改革方式

备注



1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农业

农村局

将已下放至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权限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行使。

根据阜政发〔202110号,委托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市农业

农村局

将已下放至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权限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行使。

根据阜政发〔201663号,省下放,我市接收后下放县区。
原事项名称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3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实施层级: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将已下放至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权限调整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使。

根据阜政发〔201423号,按权限下放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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