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5-19 浏览量:1111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吴东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正常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一直是各级人社部门关注的重点工作。
201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人社部门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016年3月,在经专家遴选基础上,国家人社部决定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联合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2016年7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6]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对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相关工作做出部署。自2017年起,全省各市按照省厅要求,根据通知规定,结合统筹地区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陆续开展了将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工作,约有半数城市基本完成了方案制定、数据系统调整、经办管理协议修订等工作。
目前,本着“广覆盖、保基本、以收定支”原则,结合我市医保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严重收不抵支),市人社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贯彻落实辽人社[2016]148号文件精神,正积极开展调研和准备工作。一是参照省直和周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总额控制下按人次定额、单病种付费等综合结算方式,按照“准入法”对新纳入的医疗康复项目进行管理;二是按照人社部发[2016]23号通知规定对全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及取得康复医学专业资格的医师和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进行统计;三是积极做好项目调整、对照、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等前期准备工作,以保障新增医疗康复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原则纳入基本医保保障支付范围。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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