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5-17 浏览量:804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陈永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异地交付违章罚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非现场处罚:
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阜新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辽宁省内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下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机动车管辖地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关于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16个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当事人在上述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试点省(市)确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开设的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代理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
您提到的交警支队与阜蒙县、彰武县交警大队不能互相代收交通违法罚金的问题,经过多方努力已于2016年11月底解决,实现了市、县均可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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