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4〕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扶持政策惠及困难群体,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新增医疗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补贴办法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5%给予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方式为先缴后补,审核补贴程序及人员范围与养老保险补贴一致。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新增失业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2%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个人应承担的1%部分,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自2014年1月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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