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
阜政办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同时,通过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救治。由重性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订合同。

坚持上下统一。全市统一补助模式、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定额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统筹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重性精神病防治康复等相关补助资金,对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治疗。

坚持分级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各县区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救治工作日常管理。

三、救治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阜新市常住户口的农村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二)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      
  (三)重性精神病合并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四、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按照安全、有效、优质、方便的原则,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为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成立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专家组。
  (二)实行定额救治。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

  (三)实行逐级转诊。救治对象首先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救治,在我市不能诊疗救治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四)实行有效救治。我市将制定阜新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标准和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诊疗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规范诊疗,合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将确诊的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基层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联系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居家管理服务信息沟通、上报及转诊工作。

  五、救治程序 
  (一)筛查认定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委会,对疑似的人群进行初筛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初筛可疑患者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我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诊。诊断为重性精神病并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实施住院救治:一是危险性为2—5级;二是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三是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四是严重躯体疾病;五是社会功能状态差。      
  2.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确诊患者困难身份进行认定。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认定名单,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订合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治疗
  1.监护人按照自愿原则负责将重性精神病患者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依据临床路径对患者进行救治,同时,建立救治病历与档案。
  3.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由监护人负责接回。如无正常理由拒不出院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按入院时签订合同执行。如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由县级综治办协调解决。
  六、资金保障与结算
  救治对象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定额补偿标准执行,先由医疗机构垫付,由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再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期结算,救治对象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同时,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救治对象不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不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财政、民政、残联、宣传、综治、公安等部门协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实施,同时,参照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负责救治患者的身份认定,并按照规定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经费及相关经费,按政策及时拨付,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监督管理。       
  3.发展改革部门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问题,为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4.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组织筛查及规范诊疗;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区域协作网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督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推广典型。  
  5.残联负责继续组织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专项医疗救助项目,协助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农村困难家庭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引导精神病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6.综治部门负责将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对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负责具体协调解决。      
  7.公安部门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调查、登记、报告、评估、随访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      
  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熟悉业务、直接接触、群众信任的优势,广泛宣传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方向,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并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自愿参加救治,为做好救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规范资料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填写,妥善保存每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等)以备查验,并于每月3日前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当地卫生部门。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并将总结材料于每月5日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负责将县级卫生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汇总审核后报上级部门。     

(五)严格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同时,具体考核总体进展情况、患者筛查、登记及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告等。考核结果将与单位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向上级报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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