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的最大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建筑每平方米121元,网点建筑每平方米156元,公共建筑每平方米106元,阁楼车库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阜政办发〔2011〕47号)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6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批准设立,除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重大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但对于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建筑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特殊项目(文化、教育及政府投资类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核验由市房屋开发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工程验收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稽查制度。在阜新市房屋开发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专门稽查部门,加大对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追缴工作力度,避免财政资金流失。对欠缴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直接征收单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持证征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七、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同时,也要对未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八、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也可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市级标准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